如題。

自從我加入會計行業之後,偶爾會聽到業主或員工有這樣的錯誤認知,以前我也這麼認為,但隨著學識的提升,才發現更本沒有這回事。

甚至根本沒有任何一種法律說到要發年終獎金。

直到最近我看見這篇文章「《勞動四法》真的有保障到勞工嗎?」,想到媒體的影響力有多大,我決定還是說明一下好了。

其實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企業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,這個誤會來自於民間長久以來的習俗、以及勞基法字眼曖昧的第29條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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