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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題。

自從我加入會計行業之後,偶爾會聽到業主或員工有這樣的錯誤認知,以前我也這麼認為,但隨著學識的提升,才發現更本沒有這回事。

甚至根本沒有任何一種法律說到要發年終獎金。

直到最近我看見這篇文章「《勞動四法》真的有保障到勞工嗎?」,想到媒體的影響力有多大,我決定還是說明一下好了。


 

其實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企業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,這個誤會來自於民間長久以來的習俗、以及勞基法字眼曖昧的第29條「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,如有盈餘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、公積金外,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,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

但是仔細看,這個營業年度終了後『如有盈餘(前提不能虧損),除繳納稅捐、彌補虧損、提列股息、公積金(ex法定公積)』規定與公司法的235條的分紅性質相同,都是自稅後盈餘發放,也就是員工紅利。並不是民間習俗所指的農曆年前,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

 

至於為什麼同一件事情要寫二次呢?這不是立法的人搞錯或是什麼,而是由於勞基法的定位是『全體勞工』,然而公司法只適用『公司組織之員工』,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寫進去,獨資、合夥等小規模企業下的勞工將無法享有盈餘分配(當然分配過程不會跟公司一樣),因此在這裡又提到一次。

不過這也有例外,假如勞資雙方事先有約定,訂明於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,就會變成『權利事項』一定要發喔~

 

業主:既然沒有強制性,那我可以不發嗎?

我:……。你可以不發,但是別家企業都有發,除了會影響到士氣外,還會讓員工覺得你這家企業是不是要倒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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